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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工程機械擬制和簽署相關合同時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工程機械擬制和簽署相關合同時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來源:互聯網 作者:君士 發(fā)布日期:Apr 13, 2016 閱讀次數:2906 收藏 打印 
    在工程機械設備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的均為大金額交易,一臺設備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甚至過億;工程機械交易也會涉及到多個種類的合同,包括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設備租賃合同等,而無論何種種類的合同,除一次性付清全款外,其他交易方式的履行期限都會較長。鑒于工程機械交易的以上特性,這就要求我們在擬制和簽署相關合同時應注意一些問題,避免或盡量減少因合同所產生的糾紛。

  明確交易標的情況

  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一般會重點對設備的名稱、型號、價款及其他費用等情況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但有時候會對標的物的情況約定不夠明確。因為工程機械設備尤其是大型設備是由若干機體及其他零部件組成,或是同一型號的設備因客戶需求也會出現不同的構造;而有些設備是可分的,同時也沒有統(tǒng)一標準規(guī)范,它的高度或噸位重量都是可以分開組合的,這時候交易雙方就要對標的物的范圍及所包含的附屬部件進行明確約定,這樣雙方在發(fā)生爭議時就有明確的主張依據。

  票據的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相關的規(guī)定,開具發(fā)票是接受價款一方的法定義務。一般的交易雙方可能更注重的是對于合同款項支付時間的約定,而常常忽略對于發(fā)票開具的時間和條件的約定,但票據的交付也往往會導致雙方產生糾紛,尤其是工程機械行業(yè),因其付款周期長,票據開具時間的不確定性更容易產生糾紛。實踐中常遇到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開具發(fā)票和支付貨款的先后順序,而買受人以出賣人未開具發(fā)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雖《發(fā)票管理辦法》對開具發(fā)票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表明開具發(fā)票行為是一項法定義務,但從合同義務種類來說其充其量也只是一項從給付義務而已。因此無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只有在被認定為主給付義務時,才能夠導致合同抗辯權的產生。

  所以,如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票據開具的順序和條件,一方不能以相對人未開具發(fā)票作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抗辯事由;如果合同對于開具發(fā)票有所約定,則可以以之作為抗辯事由。因此交易雙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對票據的交付情況進行明確約定,如一方違反此規(guī)定,除可據此抗辯外,還可主張因其違反票據交付義務所造成的相關損失。

  明確“保證金”的類型(作用)

  我國法律對保證金沒有統(tǒng)一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法學界一般將保證金分為備用金類型的保證金、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等類型。在各類交易中,交易雙方都會根據自身的交易內容和需求對保證金進行約定,而在工程機械設備交易中,常見的保證金類型為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

  1.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顧名思義其實就是指合同中的預付款。在許多合同中是名為保證金,實為預付款。在合同相對方履行完相關義務后,付款方只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款項,該保證金則起到了預付款的作用。

  2.租賃保證金是應用于租賃性質的合同當中,如某《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交納兩個月的租金作為租賃保證金。本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約定的應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退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將租賃物轉租、轉讓、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給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再退還租賃保證金,同時承租人還得承擔違約責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賃物時,本合同自行終止,出租人退還保證金,雙方按當年實際使用時間結算租賃等各項費用,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睆倪@些約定可知,此類租賃保證金具有預付部分租金、雙方當事人清結合同履行和返還租賃物所需費用的備用金、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備用金、合同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終止時予以退還的性質。

  3.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和合同全部條款的聯系性,有的保證金應被認定為定金,如某《銷售協議》中約定:“本協議簽定之日,乙方給付甲方保證金壹佰萬元整。甲方保證履行本協議,若違約則雙倍返還保證金并承擔乙方一切損失,保證金沖抵乙方應支付的首期包銷款,乙方(給付保證金的一方)違約,甲方不予返還保證金?!贝颂幍谋WC金就具有明顯的定金性質及作用。

  通過對上述類保證金的大致介紹,應該使大家意識到在工程機械設備日常交易中,如果在合同中對保證金只是簡單的約定如“某方應在合同簽訂/合同生效之日起多少日內交付多少保證金”,而不根據合同的其他內容進行進一步的約定,就很容易產生爭議,常見的包括交付保證金的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違約情形的,另一方想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并同時拒絕退還保證金;或是收取保證金的一方違約而交付保證金的一方主張雙倍返還保證金等,還有許多其他因保證金而產生的爭議。而保證金本身是沒有固定的法律性的,要避免產生更多的爭議,這就需要交易各方在擬制合同時協商一致并詳細、明確在合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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